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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沿海航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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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