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航标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沿海航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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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