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二十一条

沿海航标的设置、失常、拆除、恢复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化,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航标动态通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