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航标维护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应当报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备案: (一)沿海航标的维护单位发生变更; (二)沿海航标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公用航标改为专用航标; (四)专用航标改为公用航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