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应当报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备案: (一)沿海航标的维护单位发生变更; (二)沿海航标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公用航标改为专用航标; (四)专用航标改为公用航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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