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水域、被海港覆盖的通海河口以及用于为保障海上船舶航行安全设置航标的相关陆域的航标管理活动,但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除外。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使用的同一用语含义相同,即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二)公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为各类海上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而设置的航标。 (三)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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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