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十九条

沿海出现影响沿海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并按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不能按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的,可以委托沿海航标维护单位设置航标,并承担有关费用。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沿海航标维护单位,发现沿海出现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需要打捞清除沿海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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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