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航标维护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沿海航标发生位移、漂失或者效能失常,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