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航标维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沿海航标发生位移、漂失或者效能失常,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