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航标维护第十七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航标设备,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航标设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