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航标配布第十五条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