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五条

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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