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四条

承揽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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