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航标配布第十四条承揽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