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二条

设置沿海航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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