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航标配布第十二条设置沿海航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