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一条

海峡进出口段及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不得与其他标识相混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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