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航标配布第十一条海峡进出口段及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不得与其他标识相混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