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2);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 (七)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