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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