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