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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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