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