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