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被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