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被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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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