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