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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