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