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3),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3),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