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3),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