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事项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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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