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改变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在现有生产线原址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报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按年度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改变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在现有生产线原址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报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按年度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