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改变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在现有生产线原址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报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按年度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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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