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进行改建、扩建、异地建设,或者采用现场混装生产方式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涉及变更生产地址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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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