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证书编号、生产地址、生产品种和年生产能力等。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由正本、副本和附件组成,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规定。附件作为备注栏信息,随《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并发放,与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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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