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新闻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

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电总局 网信办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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