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所在单位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培训费用等。

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电总局 网信办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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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