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电总局 网信办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