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挂职锻炼或外派等重大专项工作的,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适当顺延完成。

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电总局 网信办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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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