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三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学时登记管理。学时登记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制定。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将本地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情况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电总局 网信办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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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