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一)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新闻类研究课题,或承担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

(四)在拥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新闻类或与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等;

(五)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新闻单位与高校互聘交流计划,担任高校有关课程(讲座)授课(报告)人;

(六)担任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宣讲、巡讲,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授课(报告)人;

(七)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新闻类评比、竞赛等;

(八)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主题报道活动,所采写的作品(或提供的素材)在省级以上媒体主报、主屏、主频率或其所属新闻网站、新媒体平台首页首屏等刊播;

(九)参加所在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等组织的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专业类培训;

(十)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电总局 网信办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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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