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三)资产的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四)重组资产在合同调整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当期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
(五)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外部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调等,导致其履约能力显著下降,资产产生少量损失;
(六)抵(质)押物质量恶化,其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流失、受到行政处罚等,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
(八)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有关情形,或产品预计损失率连续12个月大于零。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