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七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考虑以下风险因素:
(一)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合规情况;
(二)资产的信用评级以及重组情况;
(三)抵(质)押物的资产属性、流动性水平、对债权覆盖程度等情况;
(四)资产履行法定和约定职责的情况,包括资产权属状况、资金按用途使用情况等;
(五)资产价值变动程度以及资产信用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六)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
(八)其他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回收的因素。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