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下列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拆出资金、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的资金等;

(二)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存托凭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可转债、可交换债等;

(三)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理财产品、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四)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

(五)自用性不动产;

(六)为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形成的相关资产;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