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应提升预计损失率计算的科学性,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和风险程度。

本办法所称预计损失率=(投资成本-已回收金额-预计可收回金额)/投资成本*100%。

投资成本为资产初始购置成本(含购买费用)。

已收回金额为资产存续期间收到的本金、利息以及分红收益等。

预计可收回金额原则上应以公允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可将资产最近一次融资价值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确定预计可收回金额。对于净值化管理金融产品,原则上以产品管理人提供的产品净值或估值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风险情形下净值或估值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开展估值。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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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