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优先股、永续债等,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含有符合规定的保证条款的股权投资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按照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则
对于优先股、永续债等,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含有符合规定的保证条款的股权投资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按照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