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资产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四)责令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缓释资产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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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