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审慎评估保险资产质量和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