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风险分类管理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