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复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进行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出具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后的风险分类结果,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整体风险分类结果应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最终审批,确保资产分类工作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