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董事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实施风险分类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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