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不动产项目的产权权属、权证配备、所在区位、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项目经营、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落空,资不抵债,被吊销许可证件,被司法拍卖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方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三)资产被违法挪用或套取、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

(四)不动产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五)不动产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8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情形;

(六)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预计损失率为80%以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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