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三)股权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8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

(四)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预计损失率为80%以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