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股利分红状况、股权退出机制安排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连续三年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二)股权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显著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显著损失;

(三)股权金融产品连续三年未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有关情形;

(四)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仍存在一定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连续三年大于零,或预计损失率为30%以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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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