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

(三)资产被违法挪用或套取、资产已灭失或丧失价值;

(四)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五)抵(质)押物已灭失、丧失价值或无法履行担保义务,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导致资产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9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情形,或产品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