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二)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
(三)资产被依法冻结、因担保或抵(质)押而无法收回等造成资产处置受限;
(四)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被接管、逃废债务等,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
(五)抵(质)押物质量严重恶化,其价值不足债权额的50%,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
(六)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合规情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发生恶化,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重组或并购等,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
(七)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占比50%以上的投资标的存在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情形,或产品存在较大损失风险,预计损失率在50%以上。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