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