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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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