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