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