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 第一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